律师介绍

赏彩霞律师 宁波慈溪市人,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理论扎实,稳重严谨,务实敬业。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赏彩霞律师

电话号码:0574-63181963

手机号码:13957452570

邮箱地址:43442217@qq.com

执业证号:13302201011412890

执业律所: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10层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
法律咨询热线:
13957452570
联系方式:13957452570
地址: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10层
Copyright © 2018 www.clx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