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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彩霞律师 宁波慈溪市人,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理论扎实,稳重严谨,务实敬业。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交通事故、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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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赏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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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得到被害人谅解,获得轻判,拘役六个月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彭某乙系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房地产水世界工地负责人,李*城承包了该工地的部分假山工程,二人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5月25日凌晨,彭*乙、张*乙等人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永辉超市北侧商铺对面做假山员工的宿舍,后*被告人廖某甲等人发生扭打。被告人廖某甲在扭打过程中拿起菜刀,被张某乙等人堵在门内,徐*闻讯,从*舍内出来帮张某乙等人堵门,后*告人廖某甲冲出来后用菜刀将徐某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左腕及左手功能丧失分别达到轻伤一级,面部及两上肢疤痕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左*骨远端骨折属轻微伤。

  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廖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0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彭*甲、廖*乙、张*甲、彭*乙、张*乙、付某、马*、杜*、万*、张*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法*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协议、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廖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廖某甲从宽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廖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国 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施燕君(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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